颖认为被告路宇达在婚姻期间出轨,根据双方的举证及陈述,被告在与原告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,与案外人第三者纪珍丽发展不正当男女关系,且案外人纪珍丽已怀孕。”
“原告的该项主张依据充分,故其要求被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,本院予以支持。”
“案外人纪珍丽名下饭臣一品的房子一套,该房产系被告路宇达私自购买并登记在纪珍丽名下,应属夫妻共同财产,予以分割。”
“且被告路宇达存在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,原告分割80%的夫妻共同财产,被告分割20%的夫妻共同财产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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点击读下一页,继续阅读 厘木 作品《你一离婚律师,怎么尽干媒婆的活》第308章 万一是个男的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