施者,勿施于子,不希望父亲虐待自己,就不要去虐待儿子(不苛)
其次:所求乎子,以事父(孝);所求乎父,以事子(慈)
忤——孝
苛——慈
现在我们得到这么两组对应的行为,前两者是不能做的,是法律禁止的行为;后两者是应该做的,是道德提倡的行为
于是我们初步得到了最原始的法律与道德原则
这两条之间有没有矛盾?有,而且是内在的矛盾!
比如只谈第二条“我希望别人怎么对我,我就怎么对别人”,那么我希望张三把所有的钱都给我,那么我是不是应该把自己所有的钱都给张三呢?
这显然是不切实际的,既不能成为对自己的要求,也不能成为对他人的要求,更是自相矛盾的,不符合人性还原法
因为按照第一条原则,我肯定不想把自己的钱的都给张三,所以也不应该要求张三这么做刚才讲了第一条的优先级大于第二条,所以有些希望本身就是不应该的
从“希望”到“应该”的过程,就是建立社会规范的过程从“我”希望什么、不希望什么?到“人”应该怎样、不应该怎样?就是从纯粹感性上升到理性思考
如此看来,仅仅有这两条当然不够!道生一、一生二、二生三、三生万物,还差第三条
这第三条就是人们如何对他人提出要求,包括如何看待他人对我提出的要求
比如“孝”原本是对自己的要求,假如变成对他人要求呢?
比如要求某人尽孝,父母的各种合理的不合理的需求他都要满足,甚至搞出卧冰求鲤、埋儿奉母之类的行为艺术
那么换一个角度,其父母的行为就是“不慈”,甚至可能“苛”
这个问题怎么解决,就是人性还原法的第三步——中庸(父加诸已而不愿,勿求于子)
刚才的问题,就出在那句“所求乎子,以事父”上,什么才是合理的要求?
父加诸已而不愿,勿求于子,我不希望父亲要求我什么,我就不应该去要求儿子;同理,我不希望儿子要求我什么,我就不应该去要求父亲
人性还原法经过第三次反用,至此这个逻辑体系才完整
其实对别人的要求,等价于别人的对我的要求,有三个层次,第一是你不能做的,第二是必须做的,第三是你应该尽量去做好的
还是以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举例,由此我们又得到六个彼此对应的行为
忤——赡——孝
苛——抚——慈
仔细看,这就是我们今天的法律与道德实践:禁止虐待与遗弃,有瞻养与抚养的义务,提倡孝敬与慈爱
瞻而不忤,孝之始
抚而不苛,慈之始
那么什么才是合理的、不过分的要求?就是要切合实际情况,具有最普遍的、最朴素的、最普通的实用性
比如说有一句话:“百善孝为先,论心不论迹,论迹家贫